《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2003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点击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