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27500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90000434138X53370275004000 |
事项版本: |
1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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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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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90工作日 |
行政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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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型: |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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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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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C801室 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 电话咨询:0538-6991004 网上咨询:http://tazwfw.sd.gov.cn/sdzw/zxts/consult_index.do?xzqh=3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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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C801室 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 网上投诉:http://tazwfw.sd.gov.cn/col/col176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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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 流程图
- 办理流程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国家档案局 | 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 |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点击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国家档案局 |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 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点击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裁量基准
行政复议
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电话: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电话:0538-8625186
问题: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解答:档案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或不受理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审查 |
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决定 |
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决定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办结 |
根据决定履行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结情况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