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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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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基本编码: 370275004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00434138X53370275004000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 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90工作日 行政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程序类型: 一般程序 承办机构: 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C801室 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
电话咨询:0538-6991004
网上咨询:http://tazwfw.sd.gov.cn/sdzw/zxts/consult_index.do?xzqh=37090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C801室 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
网上投诉:http://tazwfw.sd.gov.cn/col/col1761/index.html
  • 设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 流程图
  • 办理流程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点击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