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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泰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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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基本编码: 370219003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00434170xk7370219003000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 泰安市水利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行政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程序类型: 一般程序 承办机构: 泰安市水利局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8-8567722,0538-8567721
监督投诉方式: 信件投诉: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泰安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电话投诉:0538-8567757
  • 设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