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219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90000434170xk7370219003000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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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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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
行政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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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型: |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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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泰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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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38-8567722,0538-856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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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投诉: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泰安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电话投诉:0538-856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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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点击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 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裁量基准
行政复议
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电话: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府前街3号
电话:0538-8568910
问题:行政处罚告知有异议如何处理?
解答: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提出异议的,拟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复核。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做出,那就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