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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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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基本编码: 370225001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MB2854827A3370225001000
事项版本: 15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180工作日 行政相对人: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程序类型: 一般程序 承办机构: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咨询方式: 信件咨询:ajjzd@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538-6991585
  • 设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点击查看原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点击查看原文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点击查看原文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点击查看原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