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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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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基本编码: 370225002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MB2854827A3370225002000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180工作日 行政相对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程序类型: 一般程序 承办机构: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咨询方式: 信件咨询:ajjzd@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538-6991585
  • 设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 流程图
  • 办理流程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