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225006000 |
实施编码: |
11370900MB2854827A3370225006000 |
事项版本: |
1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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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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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80工作日 |
行政相对人: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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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型: |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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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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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信件咨询:a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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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538-699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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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445号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点击查看原文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点击查看原文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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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进非药品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有2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的 | 一般 | 2档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进非药品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有3项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的 | 一般 | 3档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进非药品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有1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的 | 一般 | 1档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行政诉讼
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电话: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电话:0538-6991055
问题: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