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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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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基本编码: 370225007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MB2854827A3370225007000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180工作日 行政相对人: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
程序类型: 一般程序 承办机构: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咨询方式: 邮件咨询:ajjzd@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538-6991585
  • 设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点击查看原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