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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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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基本编码: 370225012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MB2854827A3370225012000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180工作日 行政相对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程序类型: 一般程序 承办机构: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咨询方式: 信件咨询:ajjzd@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538-6991585
  • 设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