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22501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900MB2854827A3370225013000 |
事项版本: |
1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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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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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80工作日 |
行政相对人: |
化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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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型: |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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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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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信件咨询:a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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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538-699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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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点击查看原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591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点击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无 |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点击查看原文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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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10日以下的 | 一般 | 1档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一般 | 2档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行政复议
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电话: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电话:0538-8625186
问题: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