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行政权力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本事项支持
信息发布
结果公示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我要收藏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基本编码: 370225014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MB2854827A3370225014000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180工作日 行政相对人: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程序类型: 一般程序 承办机构: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咨询方式: 信件咨询:ajjzd@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538-6991585
  • 设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