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22501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900MB2854827A3370225014000 |
事项版本: |
1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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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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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80工作日 |
行政相对人: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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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型: |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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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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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信件咨询:a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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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538-699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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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 点击查看原文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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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 | 2档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一般 | 3档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一般 | 1档 | 责令限期改正,单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复议
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电话: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电话:0538-8625186
问题: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