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225015000 |
实施编码: |
11370900MB2854827A3370225015000 |
事项版本: |
1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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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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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80工作日 |
行政相对人: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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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型: |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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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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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信件咨询:a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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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538-699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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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 流程图
- 办理流程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点击查看原文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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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 | 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生产30日以上的 | 一般 | 档次3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 | 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生产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一般 | 档次2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生产10日以下的 | 一般 | 档次1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行政复议
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电话: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电话:0538-8625186
问题: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或不受理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审查 |
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决定 |
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决定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办结 |
根据决定履行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结情况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