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22503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900MB2854827A3370225033000 |
事项版本: |
1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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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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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80工作日 |
行政相对人: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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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型: |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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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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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信件咨询:a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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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538-699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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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法律救济
- 常见问题
- 流程图
- 办理流程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无 |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点击查看原文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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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超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一般 | 2档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超期30日以下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一般 | 1档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超期60日以上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一般 | 3档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行政诉讼
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电话: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电话:0538-6991055
问题: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或不受理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审查 |
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决定 |
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决定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办结 |
根据决定履行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定标准 |
根据实际办结情况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