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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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所属部门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事项支持
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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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
实施主体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编码 371014011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0043412754337101401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38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其他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限划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承办对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及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对县级社会保险基金和经办机构的举报可以直接承办,也可以委托办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2工作日 承诺期限 1工作日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举报查处结果或无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B3032房间或市民之家一楼东区社保、医保大厅A21-A28窗口
信件咨询: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B3032房间
电话咨询:0538-12333
网上咨询:http://tazwfw.sd.gov.cn/
邮件咨询:rsjjbts@ta.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538-6991234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B3032房间  
窗口名称:泰安市市民之家一楼东区社保、医保大厅  
窗口序号:A21-A28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 14:00-17:00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流程图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点击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发〔2016〕61号第十五条: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点击查看原文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