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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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所属部门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事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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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实施主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办机构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基本编码 37052403200101 实施编码 11370900MB285254933370524032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2407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法定时限 17工作日 承诺期限 17工作日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核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后果信息反馈 ;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08室
信件咨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迎宾大道552-2号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08室(原虹桥宾馆东临)
电话咨询:0538-699128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综合窗口
信件投诉:泰安市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迎宾大道552-2号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综合窗口(原虹桥宾馆东临)
电话投诉:0538-6999981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08室  
窗口名称:优抚褒扬纪念科  
窗口序号:608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流程图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负伤时间、负伤部位、残疾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名称、联系电话,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齐全的书面申请上报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书面材料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的残疾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残情及所申请配置、更换、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最近一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留存一份,同时填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抄送配置机构。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情况。 未经审核批准,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费用自理。点击查看原文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负伤时间、负伤部位、残疾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名称、联系电话,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齐全的书面申请上报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书面材料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的残疾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残情及所申请配置、更换、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最近一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留存一份,同时填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抄送配置机构。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情况。 未经审核批准,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费用自理。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