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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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所属部门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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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实施主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办机构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基本编码 371024008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MB28525493337102400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23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办深度 暂无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服务大厅(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8-699128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服务大厅(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投诉:0538-6991282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1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流程图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点击查看原文
《英雄烈士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