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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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所属部门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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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评定残疾等级
实施主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办机构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基本编码 37072400100301 实施编码 11370900MB285254933370724001003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2407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法定时限 1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60工作日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联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残疾等级评定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楼608室
信件咨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楼608室(原虹桥宾馆东临)
电话咨询:0538-699128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信件投诉: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原虹桥宾馆东临)
电话投诉:0538-6999981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608室  
窗口名称:优抚褒扬纪念科  
窗口序号:608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流程图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点击查看原文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实施。点击查看原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点击查看原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点击查看原文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点击查看原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人事务部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点击查看原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人事务部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