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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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所属部门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事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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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
实施主体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工程规划科
基本编码 37100401600101 实施编码 11370900MB284494413371004016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406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工作日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XX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或《关于XX项目不予批准的通知》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后果信息反馈 ;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厅E8-E13窗口
电话咨询:0538-826061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监督考核科
电话投诉:0538-8538186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厅E8-E13窗口  
窗口名称:建设项目一窗  
窗口序号:E8-E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流程图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点击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23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点击查看原文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点击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发〔2016〕18号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点击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23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