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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所属部门
泰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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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实施主体
泰安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泰安市民政局
基本编码
371011010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004341582w3371011010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4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送达方式
无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限划分
省市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联办机构
无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募捐方案备案网上填报,予以备案。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泰安市市民之家望岳东路55号三楼F区F20
电话咨询:0538-8538131
网上咨询:http://tazwfw.sd.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F区F20
电话投诉:0538-8538186
网上投诉:http://tazwfw.sd.gov.cn/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泰安市国际会展中心二楼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窗口名称:民政窗口
窗口序号:F20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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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点击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三 号
《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点击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
1.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开通“慈善中国”网上系统账户。《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所在处室
审查标准
办理人职务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结果
网上填报(使用“慈善中国”网上办事系统);审定;办结。
申请材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网上填写
5个工作日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网上办理
行政复议
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电话: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电话:0538-8625186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问题:依据是什么?
解答:《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暂无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