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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所属部门
泰安市民政局
本事项支持
全程网办
结果公示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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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实施主体
泰安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泰安市民政局
基本编码
371011014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004341582w3371011014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41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权限划分
省市县分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联办机构
无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接受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并公示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泰安市市民之家望岳东路55号三楼F区F20
电话咨询:0538-8538131
网上咨询:http://tazwfw.sd.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泰安市市民之家望岳东路55号三楼F区F20
电话投诉:0538-8538131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泰安市市民之家望岳东路55号三楼F区F20
窗口名称:泰安市市民之家望岳东路55号三楼F区F20
窗口序号:F20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在线办理
我要收藏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结果公示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3月16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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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原件
1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所在处室
审查标准
办理人职务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结果
报告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
1个工作日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接收报告
接受审查和公开监督
接受民政部门对报告的检查审核,接受公开监督。
约10个工作日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办结
行政复议
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楼B1039室
电话: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电话:0538-8625186
省市县分级行使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问题:依据是什么?
解答:《慈善法》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