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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类型
行政监督
所属部门
泰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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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泰安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基本编码
370611305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004341582w7370611305000
行政相对人
市儿童福利院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办理结果名称
材料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B3049
电话咨询:0538-6999127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538-6991380
设定依据
办理流程
法律救济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8年10月30日民政部令第63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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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电话: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电话:0538-8628186
问题: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哪些儿童?
解答: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