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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本事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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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机构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基本编码 370217362000 实施编码 11370900MB28699494737021736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8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即办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暂无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3楼东厅E22窗口
电话咨询:0538-8501583、0538-853818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538-8297696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泰安市青年路100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流程图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点击查看原文